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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全国科普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23-11-30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学院、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联合印发的《关于评选表彰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国科发才〔2023〕202号),拟评选表彰一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激励广大科普工作者进一步做好新时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为做好我校评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标准


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热爱科普事业,具备“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业务素质好,在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3. 紧密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在科普管理、科普宣传、科普创作、科普活动、科普研究、科普统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效果显著。


4. 截止到2022年12月底,连续从事科普工作3年及以上。


二、推荐流程


(一)推荐名额。按照国科发才〔2023〕202号通知分配的名额,我校可推荐先进工作者对象1个。


(二)推荐程序。申请人认真填写《全国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表》(附件),每份推荐表另附1000字以内的先进事迹介绍材料。推荐材料一式9份请于12月4日前报科研处207,同时提供电子版至联系邮箱。


(三)初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由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共同组成的全国科普评选表彰工作小组负责,实行限额推荐。我省由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科协联合成立相应组织,对各市和省有关部门推荐材料进行会审,确定拟推荐名单。名单公示后,联合上报至全国科普评选表彰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相关要求


(一)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杜绝违反纪律、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现象,各级推荐表彰对象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严格评选标准,确保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科普工作一线。要特别关注专业科普团体、基层科普工作者,并向少数民族、女性科普工作者等倾斜支持。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推荐资格,不再补充推荐。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彦凯 5305870


电子邮箱:61755130@qq.com




科研处 校科协


2023年11月30日


责任编辑: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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