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
校政字〔2018〕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持续快速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要依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导师队伍建设规划,适应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要有利于培养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有利于促进相关学科和学校整体学科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要坚持原则、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公平公正,要完善过程监督和考核管理制度。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第六条 热爱硕士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遵守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规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七条 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明确科研方向,有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能力,至少能讲授 1 门硕士研究生课程。导师聘任期间至少能完成一届研究生培养任务。
第八条 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居本学科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在二类期刊以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二篇以上;或在二类期刊以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且在三类期刊以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2.近五年正式出版学术专著或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 1 部,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 于6 万字;
3.近五年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省部级奖励一等奖前五位、二等奖前三位、三等奖第一位;国家级奖励等级位次不限);
4.近五年取得三类以上知识产权;
5.近五年成果转让或转化产生 5 万元以上经济效益;
6.近五年取得二类以上专业实践业绩 1 项以上或三类专业实践业绩 2 项以上;或取得三类教学效果 1 项以上。
第 4、5、6 款仅适用于申请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导师资格。
第九条 近五年,理工类学科主持 1 项三类以上科研课题;或参加 1 项二类以上科研课题(前 3 名);或本人支配的纵向在研项目经费不少于 5 万元;或本人支配的横向在研项目经费不少于 10 万元。
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主持 1 项三类以上科研课题;或参加 1项二类以上科研课题(前 3 名);或本人支配的纵向在研项目经费不少于 2 万元;或本人支配的横向在研项目经费不少于 4 万元。
经费数额以实际到校财务帐目金额为准,经费不足者可以增加 1 篇二类以上期刊学术论文。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条 学校根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结合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实际需求,做好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导师遴选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申请者填写《安庆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基本信息表》(一式二份),并提交学位证书、获奖证书、在研课题证明、代表性成果以及被收录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学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推荐。学院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学科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材料进行审议,符合条件的,向校硕士学位办公室推荐。
3.校硕士学位办公室审核。校硕士学位办公室在收到学院推荐的人选后,本着“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提交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4.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真审议申请材料,审议过程实行当事人回避制度。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参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第四章 导师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硕士生导师评聘分离制。导师上岗前由本人填写上岗申请表,由各学院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需聘任。治学严谨、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的导师,应优先聘任。
各学科应根据培养方案组成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组长原则上有教授职称。鼓励暂不具备导师资格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作为副导师,参与研究生培养与指导,培养后备导师队伍。
第十二条 学校在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公布两个月内必须对新增导师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学习关于学位
与硕士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研究国内外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和培养经验,探索硕士研究生教育规律等。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实行导师与学生双向选择制度。程序如下:
1.学科负责人向当年招收的硕士研究生全面介绍本学科上岗导师的基本情况。
2.硕士研究生根据导师的研究方向、科研情况等,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填报导师志愿。
3.导师从填写志愿的学生中选定拟指导的硕士研究生。未填写导师志愿或未能确定导师人选的研究生由学科统筹安排。
4.学科负责人根据双向选择的结果,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学院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报校硕士学位办公室备案。
5.导师在双向选择中连续三年没有学生填报该导师志愿的,暂缓指导硕士研究生。
6.在同一学科学位授权中,原则上导师只能在一个学科层次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导师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
2.连续三年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3.本人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及其它违反科研道德、学术规范的行为。
4.国家、省(部)和学校对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结果为不合格者。
5.连续二年非生源原因没有招生的,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安排的指导和开课任务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表述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学术期刊、研究项目、科研成果等类别认定参照《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试行)》(皖教人〔2016〕1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非本校人员遴选为导师参照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0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