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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天柱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19-04-10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才兴校”战略,延揽和培养拔尖人才,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学科和专业发展,提升我校的学术地位和核心竞争力,学校决定实施“天柱学者奖励计划”。

第二条“天柱学者奖励计划”旨在引进和培养学科领军人才,构建学科团队,加强学科梯队建设。

第三条“天柱学者奖励计划”设立A、B、C三个类别。学校授予入选者“天柱学者”称号。

第四条天柱学者聘期为五年,分两阶段聘任,第一阶段聘期为三年,考核合格后第二阶段续聘两年。

第二章 入选条件

第五条“天柱学者奖励计划”申报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品德优良,学风严谨,身体健康,具有专业理想抱负、团结协作精神及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理论基础扎实,学术素养深厚。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果;具有较大的教学科研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保持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

3.A类和B类天柱学者原则上须获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C类天柱学者原则上须具有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且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当年的1月1日,申报人的年龄A类天柱学者不超过55周岁,B类天柱学者不超过50周岁 ,C类天柱学者不超过40周岁。业绩特别突出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4.受聘者须全职在校工作。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每年按照一定比例选聘“天柱学者”。

第六条“天柱学者奖励计划”申报人近五年的科研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A类天柱学者

申报人应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中的任意两项,如申报人业绩成果中某一项特别突出,经专家评审,达到业绩要求水平,可视为具备业绩条件。

1.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1项以上(限前2名),或主持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国家级一般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国家级一般科研项目1项和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含1 项重点项目)以上。

2.人文社科类在本学科领域C类期刊发表论文8篇以上,或B类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A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理工类发表本学科SCI一至三区论文10篇以上(工科1篇EI论文或1项国家发明专利可以等效1篇SCI论文,但等效数量不能超过50%,下同),或一至二区论文8篇以上,或一区和高被引论文5篇以上,或影响因子IF≥10论文3篇以上,或IF≥20论文1篇以上。

3.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限第1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1项以上(限第1名)。

(二)B类天柱学者

申报人应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中的任意两项,如申报人业绩成果中某一项特别突出,经专家评审,达到业绩要求水平,可视为具备业绩条件。

1.主持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国家级一般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国家级一般科研项目1项和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2.人文社科类在本学科领域C类期刊发表论文5篇以上,或B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A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理工类以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SCI一至三区论文8篇以上(工科同上),或一至二区论文6篇以上,或一区和高被引论文4篇以上,或IF≥10论文2篇以上。

3.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限前3名)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限第1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限第1名)。

4.获授权国家发明专利6项以上。

(三)C类天柱学者

C1档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业绩:

1.主持国家级一般科研项目1项以上。

2.人文社科类在本学科领域C类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或B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理工类发表本学科SCI一至三区论文6篇以上(工科同上),或一至二区论文4篇以上,或一区和高被引论文3篇以上,或IF≥10论文1篇以上。

3.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限前5名),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 项以上(限第1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限第1名)。

4.获授权国家发明专利4项以上。

C2档申报人须具备具备下列两项业绩: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2.人文社科类在本学科领域C类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理工类发表本学科SCI一至三区论文4篇以上(工科同上),或一至二区论文3篇以上,或一区和高被引论文2篇以上。

3.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限前5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限第1名)。

4.获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七条天柱学者选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发布“天柱学者奖励计划”招聘公告,拟应聘人员提交应聘材料。

(二)人事处对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审核,聘请国内外同行专家对其业务能力和业绩水平进行评价。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天柱学者奖励计划”评审会,本着“择优推荐、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候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同行专家的评价意见,对各候选人进行评议投票,得票超过2/3者方可作为拟聘任人选。

(四)校长办公会对拟聘任人选进行审议,确定“天柱学者奖励计划”最终人选。

(五)学校与天柱学者签订《安庆师范大学“天柱学者奖励计划”聘任协议》(以下简称“聘任协议”),明确聘期任务和聘任待遇等。

(六)学校举行聘任仪式,颁发天柱学者聘书。

第四章 聘期任务

第八条A类天柱学者在五年聘期内需完成以下任务:

(一)教学任务

每年至少承担1门本学科研究生、本科生专业核心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二)科研任务(须完成下列1—3项任务中的任意两项或第4项中任意一项)

1.项目类

获国家级重大或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国家级一般项目和部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累计到账经费150万元(人文社科类7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或获批累计到账经费100万元(人文社科类50万元)以上的省部级课题及其子课题。

2.论文类

(1)理工类发表SCI一至三区或EI 论文15篇以上,其中SCI一区和B类EI论文不少于8篇(其中B类EI论文不超过4篇,工科类3个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等同于1篇SCI一区至二区论文);或SCI一区和高被引论文8篇;或IF≥10论文4篇以上;或IF≥20论文2篇以上。

(2)人文社科类发表C类论文12篇以上,或B类论文3篇以上,或A类论文2篇以上。

3.奖励类

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限第1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限第1名)。

4. 在聘期内完成下列成果之一者,不受上述三项成果的限制,视同完成聘期业绩目标。(1)发表Nature、Science、Cell正刊论文1篇,或IF≥20论文3篇;(2)主持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和国家级一般项目1项以上,或获批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400万元(人文社科类200万元)以上,或获批累计到账经费300万元(人文社科类150万元)以上的省部级课题或子课题;(3)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限第1名)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限前3 名);

(三)学科建设任务

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学术团队建设,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保持国内领先水平,在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省厅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基地)、博士学位授权点建设等工作中发挥关键作用,并有标志性成果。

(四)人才培养任务

加强本学科学术团队建设,努力培养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国内有较大影响的学术骨干。

(五)学术交流任务

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在高水平学术会议上做主题报告,承办高水平学术会议,提升本学科在国内外学术界的影响力。

第九条B类天柱学者在五年聘期内需完成以下任务:

(一)教学任务

每年至少承担1门本学科研究生、本科生专业核心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二)科研任务(须完成下列1—3项任务中的任意两项或第4项中任意一项)

1.项目类

获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国家级一般项目1项以上和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累计到账经费100万元(人文社科类4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或获批累计到账经费80万元(人文社科类30万元)以上的省部级课题及其子课题。

2.论文类

(1)理工类发表SCI一至三区或EI 论文10篇以上,其中SCI一区和B类EI论文不少于6篇(其中B类EI论文不超过3篇,工科类3个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等同于1篇SCI一区论文或1篇SCI二区论文、2个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等同于1篇SCI一区论文);或SCI一区和高被引论文6篇;或IF≥10论文3篇以上,或IF≥20论文1篇以上。

(2)人文社科类发表C类论文8篇以上(含B类论文1篇以上),或B类论文2篇以上,或A类论文1篇以上。

3.奖励类

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限第1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限前3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1项以上(限第1名)。

4.在聘期内完成下列成果之一者,不受上述三项成果的限制,视同完成聘期业绩目标。(1)发表Nature、Science、Cell正刊论文1篇,或IF≥20论文2篇,或IF≥10论文4篇以上;(2)以我校为依托单位主持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国家级一般项目1项以上和教育部重大项目1项以上,或获批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300万元(人文社科类150万元)以上,或获批累计到账经费200万元(人文社科类100万元)以上的省部级课题或子课题;(3)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限第1名)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限前5名);(4)获批安徽省杰出青年等省级高层次人才。

(三)学科建设任务

积极参与本学科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学术团队建设,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保持国内先进水平,在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省厅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基地)、博士学位授权点建设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并有标志性成果。

(四)人才培养任务

加强本学科学术团队建设,努力培养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国内有影响的学术骨干。

(五)学术交流任务

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在高水平学术会议上做主题报告,承办高水平学术会议,提升本学科在国内、国际学术界的影响力。

第十条C类天柱学者在五年聘期内需完成以下任务:

(一)教学任务

每年至少承担1门本学科研究生、本科生专业核心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二)科研任务(须完成下列1—3项任务中的任意两项或第4项中任意一项)

1.项目类

聘期内获批国家级一般项目1项以上或教育部重大项目1项以上,或获批累计到账经费C1档60万元(人文社科类30万元)、C2档40万元(人文社科类2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或省部级课题及其子课题。

2.论文类

理工类:

C1档:发表SCI一至三区或EI 论文7篇以上,其中SCI一区和B类EI论文不少于4篇(其中B类EI论文不超过2篇,工科类3个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等同于1篇SCI一区至二区论文);或SCI一区和高被引论文3篇;或IF≥10论文2篇以上。

C2档:发表SCI一至三区或EI 论文 5篇以上,其中SCI一区和B类EI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B类EI论文不超过1篇,工科类3个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等同于1篇SCI一区至二区论文);或SCI一区和高被引论文2篇;或IF≥10论文1篇以上。

人文社科类:

C1档:C类论文6篇以上,或B类论文1篇以上。

C2档:C类论文4篇以上,或B类论文1篇以上。

3.奖励类

聘期内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限第1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限第1名)

4.在聘期内完成下列成果之一者,不受上述三项成果的限制,视同完成聘期业绩目标。

C档:(1)发表IF≥20论文1篇,或发表IF≥10论文3篇以上;(2)以我校为依托单位主持国家级一般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国家青年基金1项以上和教育部项目1项以上,或获批累计到账经费150万元(人文社科类8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或省部级课题及其子课题;(3)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限前3名)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限第1名);(4)获批安徽省杰出青年基金。

(三)学科建设任务

积极参与本学科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学术团队建设,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保持国内先进水平,在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省厅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基地)、博士学位授权点建设等工作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并有标志性成果。

(四)人才培养任务

加强本学科学术团队建设,努力成为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国内有影响的学术骨干。

(五)学术交流任务

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在高水平学术会议上做主题报告,承办高水平学术会议,提升本学科在国内、国际学术界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聘期内的具体工作任务,根据各学科的具体情况,由学校和天柱学者本人具体协商确定,并在聘任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五章 聘期待遇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校为天柱学者配备专门的工作室,保证实验设备和实验用房。

第十三条学校为天柱学者提供科研启动经费,标准为:

(一)A类天柱学者,理工科为60-80万元,人文社科类为20万元;

(二)B类天柱学者,理工科为40-50万元,人文社科类为15万元;

(三)C类天柱学者,理工科为20-25万元,人文社科类为10万元。

第十四条聘期内,天柱学者除享受原岗位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教授和博士特殊津贴外,同时享受天柱学者奖励津贴。其中,A类天柱学者年奖励津贴为36万元,B类天柱学者年奖励津贴为24万元,C类天柱学者1、2档年奖励津贴分别为15万元和10万元(上述奖励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天柱学者聘期内不再享受学校科研奖励和原职级科研启动经费,超过聘期规定的科研任务,按照学校科研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对于全职来校工作的校外受聘者,学校按照当年人才引进政策提供住房补贴,以人事代理方式安排配偶工作(仅限一次,夫妻同进同出),帮助解决子女入学事宜;校内受聘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每年组织天柱学者进行一次全面体检,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十七条建立校领导与天柱学者定期联系制度,听取天柱学者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天柱学者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天柱学者奖励计划”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简便、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充分尊重和保护天柱学者的首创精神,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九条“天柱学者奖励计划”一个聘期原则上为五年,聘期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考核内容为天柱学者聘任协议约定的聘期任务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由天柱学者所在教学单位负责。

(一)天柱学者对照聘任协议,认真总结年度工作业绩及任务进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及目标,填写并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安庆师范大学“天柱学者奖励计划”年度工作进展报告》。

(二)教学单位对天柱学者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及年度工作进展报告报人事处备案。学校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分别在三年期满和五年期满时进行,由学校和教学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一)天柱学者对照聘任协议,认真总结三年或五年聘期履职情况及聘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填写《安庆师范大学“天柱学者奖励计划”任期(三年)工作总结报告》或《安庆师范大学“天柱学者奖励计划”任期(五年)工作总结报告》。

(二)教学单位组织本单位教学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根据聘任协议对天柱学者的聘期工作进行测评。测评情况及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三)天柱学者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聘期内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聘任协议,对其聘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四)天柱学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聘期工作汇报、任期总结报告、答辩、教学单位教师测评结果,确定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

第二十二条“天柱学者奖励计划”考核标准

(一)年度考核采取定性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完成了聘任协议约定的年度工作任务,且协议要求聘期内完成的各项工作任务进展顺利的,考核结果为合格;聘任协议约定的年度工作任务未完成,或协议要求聘期内完成的各项工作任务基本无进展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二)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采取量化考核办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聘期工作完成情况,确定天柱学者中期或终期考核分数。考核总分为100分,得分90分以上者为优秀,得分60—89分者为合格,得分59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天柱学者奖励计划”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结果是确定天柱学者经济待遇、续聘和解聘等的主要依据。

(二)天柱学者奖励津贴的40%随月支付。年度考核合格者,支付剩余60%的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暂停支付天柱学者奖励,中止其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教学单位要督促其提出整改意见。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经学校研究,解除聘任合同,终止其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追回已经发放的天柱学者奖励和住房补贴,其经济待遇参照同职级校内同级全职人员处理。

(三)中期考核合格以上者,可以续聘两年。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不再续聘,终止其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追回已经发放的天柱学者奖励和住房补贴,其经济待遇参照同职级校内同级全职人员处理。

(四)终期考核结果优秀者,学校将给予适当奖励。未完成聘期目标,终期考核结果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追回已支付的奖励、科研启动经费和住房补贴,其经济待遇参照同职级校内同级全职人员处理。

第二十四条天柱学者如中途辞聘或出国逾期未归,按违约处理,视违约情况交纳违约金,并追回科研启动经费。

第二十五条天柱学者入选者提前离职的根据离职时间按比例追回天柱学者的部分待遇,A类、B类、C类1、2档的违约金分别为18、12、8、6万元/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低一级别天柱学者提前完成聘期任务,且达到高一级别天柱学者申报条件时,可自动入选高一级别的天柱学者。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涉及的“论文”均指期刊(正刊)论文且为第一作者,发明专利均为第一发明人且聘期内专利权人均为安庆师范大学。论文分类依据安庆师范大学科研奖励文件导向性奖励学术刊物目录。天柱学者聘期内的论文、著作、教材、项目等成果,第一单位均应注明“安庆师范大学”。涉及的“国家级项目”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其中国家级一般项目不包括1年期项目;涉及的“科研成果奖”,人文社科类限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安徽省社会科学奖,理工类限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省部级项目”不包含厅级重大、重点项目;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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