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大学章程
(2023年核准稿)
序言
安庆师范大学是安徽近代高等教育的发源地,其办学历史最早上溯至1897年的敬敷书院,历经安徽大学堂、安徽高等学堂、省立安徽大学、国立安徽大学等办学阶段。新中国成立后,虽几经变迁,但弦歌不辍,砥砺前行。1980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安庆师范学院。2016年4月,经教育部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安庆师范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依法治校,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推进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安庆师范大学”,简称“安庆师大”;英文全称为“Anqing Normal University”,简称“AQNU”。学校的互联网域名为https://www.aqnu.edu.cn。
第四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安庆市菱湖南路128号。学校可视自身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校区建设。
第五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依规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硕士、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实际,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文学、经济学、历史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农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九条 学校坚持“举师范旗,走应用路,创特色牌”发展思路,全面推进卓越化、开放型教师教育学科专业建设,精心打造高水平文科、应用性理科和特色工科学科专业体系,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和“三地一区”建设,着力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人才资源、高水平的科研支撑、高能级的社会服务和高品位的文化成果。
第十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为国家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是安徽省人民政府。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推动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自身条件,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招收学生,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的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执行国家学业证书制度,依法依规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依规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组织机构,确定人员配备。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收入、受捐赠财产等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依规同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运用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九)依法依规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实行校务公开,依法依规接受监督和评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四条 成立安庆师范大学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及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人事、教学、科研、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代表党委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劳动合同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依规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按规定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依法依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等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践行师德规范。
(四)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接受学校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考核。
(七)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等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支持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尊重教职工的创造性,保障教职工的学术自由,教育引导教职工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教职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反合同义务的教职工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或退职条件的教职工,应当退休或退职,退休或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外籍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校聘人员等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依法依规保障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全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救济。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五条 成立安庆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学生工作的组织、协调、议事机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生为中心,全面统筹协调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申诉等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落实“五育并举”要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锤炼品德、实学实干,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文化体育、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切实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
第三十二条 落实党和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规定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深入实施毕业生就业“一把手”工程,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市场开拓,促进毕业生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进修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学习者,其权利义务由学习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五章组织与治理结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总揽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实施党委巡察工作制度,加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安庆师范大学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党委常委会会议是学校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党委全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学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通过党代会年会制度和党代表任期制度,实行党员代表大会常任制。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安庆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控告,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安徽省监委驻安庆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按照职责权限,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三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落实廉政建设责任。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纪委书记、校纪委副书记、校办公室主任按规定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对照《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章程,各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就学科与专业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建设、教师聘任、发展规划等事项,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管理事务。各学院设置学院学术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单独设立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与授予、学位授予争议裁决、学位论文答辩等重大事项的组织。
第四十二条 学校适时依法设立理事会。校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其成员由举办者代表、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术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企业行业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等多元主体组成。依据其章程,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或审议。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团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五条 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校园文化建设、服务青年师生成长成才。学校支持校团委按照团章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四十六条 安庆师范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上级学联和校团委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以加强对学生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学生为宗旨,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生代表大会以及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四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归国华侨联合会、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弘扬学校传统,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依法依规授予相关荣誉。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会分支机构。
依法依规成立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校友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奖励、资助学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设置党政管理机构、党群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专职科研机构和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
学校内部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依法根据需要与外界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学校根据管理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评估和考核。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或其他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相对独立运行与管理。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自主设置若干学院和研究院(所、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健全校内教材建设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并落实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科技推广、对外合作办学和社会服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设置学院内部机构,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就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拟订年度招生计划,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授权,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委(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依照《安庆师范大学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安庆师范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规定,按照议事范围内的事项,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建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科研活动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研究院(所、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任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校内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争取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励基金。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机制,坚持勤俭办学,优化支出结构,依法依规强化全面预算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合法规范、安全高效。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防控各类经济风险。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依法依规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机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并完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学校结合发展规模、教学需要、科研方向等,按照精简节约、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和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原则配置国有资产。
第六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视觉形象标识系统,包括校名、校徽、校训、校旗、校歌等基础元素。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图案,上部有“安庆师范大学”字样;中部为国立安徽大学红楼形状;下方“1897”字样为最早办学时间,传递出百年育人的厚重文化底蕴。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证章。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训为“敬敷 世范 勤学 笃行”。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校徽和“安庆师范大学”字样的校名。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歌是《安庆师范大学校歌》。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5月6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条 学校各类组织机构及师生职工等,必须以本章程为准则,并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和义务。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