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函〔2024〕7号
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报销管理规定,2023年开具的票据报销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各单位若仍有2023年开具的票据尚未报销的,请按以下要求尽快办理:
一、请报销经办人于3月31日前在财务网报系统里填报并通过审批。自4月7日开始,对网报系统内提交的2023年票据报销业务予以退回。
二、4月7日前审核通过的相关纸质单据,请在4月15日下午下班前送至财务处会计科,之后将不再接受包含2023年开具票据的报销材料。
请各单位及时通知到每位教职工,感谢对财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