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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22-10-18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提升国际学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三条 原则上,学校有权授予硕士、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国际学生是我校学生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校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都要将国际学生纳入自身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范畴。

第四条 国际学生的招生、培养和教育管理工作,总体上遵循“扩大规模、提高层次、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按照“部门统筹,学院培养”的两级管理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学校国际学生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我校接收以下类别的国际学生:

1.学历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国际学生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且汉语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可申请就读安庆师范大学大学本科相关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历,且汉语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可申请就读安庆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相关专业。

2.非学历生:包括研修生、交换生。

第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际学生工作进行综合管理、指导与协调。 

第二章 招生录取

第七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全校国际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一)负责全校国际学生的招生宣传和推介工作。

(二)制作国际学生招生简章。本科层次招生专业由教务处审校核准,研究生层次招生学科由研究生院审校核准。

(三)审核国际学生的护照、最高学历、成绩单、体检及无犯罪记录等资料。

(四)及时邮寄已录取国际学生的录取通知书、报到注意事项、外国人来华签证申请表等材料。

第八条 相关学院根据师资力量和学科专业情况,根据国际学生招生简章,有针对性地进行招生宣传;针对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的申请人员名单,进行专业审核、学习能力评估,必要时组织专业面试,并将审核评估结果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三章 入学报到

第九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学生处、财务处、安全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团委等部门,做好国际学生的接机接站、疫情防控、校园卡发放、宿舍入住、学费缴纳等入学工作,原则上应在报到场地区域设置国际学生专区或卡位。

第十条 国际学生新生报到时,须持《安庆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原件)(自费生持JW202表,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持JW201表)、有效的学习签证(X1)或居留许可及《体检资料》(原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提前向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请假,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经准假且自报到首日起两周内(14天)不办理报到手续的,自动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新生报到后,须按照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统一安排,参加新生入学体检。如在入学体检时被发现患有我国规定不能在校学习的疾病,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限期离境。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认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国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经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后,可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实行全员保险制度。在华停留半年以上的国际学生必须购买“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保险涵盖范围参考保险公司相关条款。凡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每学期应当携带护照和学生证,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在新学期开学前缴费,方可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者,不得参加学校各项教学活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不为其出具居留许可公函。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入学注册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四章 学籍注册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为国际学生注册学籍。

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已注册国际学历生名单提交教务处(研究生院),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编制学号,制作并发放学生证(研究生证)。各相关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学生证的学期注册、日常教学、期末考试、见习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二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季、春季2个学期。已取得学籍的国际学生应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在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纳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逾期3周没有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本科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再延长2年,逾期者不予注册。硕士研究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再延长3年,逾期者不予注册。因回国服兵役而保留学籍的,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五章 教学组织

第十九条 教务处是国际本科生的教学主管部门,研究生院是国际研究生的教学主管部门,各相关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具体日常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相关学院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按照相应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考虑国际学生的学习特点,制定国际学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包含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计划、实践教学等内容,经专家论证、教务处(研究生院)审定、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发布实施。国际学生学历教育的专业培养方案应包含汉语能力水平要求和中国概况类课程的必修要求。国际学生可免修大学英语、“两课”、军事理论(军训)、体育类课程。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不及格者(60分以下40分以上)有一次重考机会,40分以下者和重考不合格者重修。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经批准后可以缓考。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一律视为旷考,成绩以“零”分计,且须重修此门科目,参加下一年度考试。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定,考试违纪的国际学生,有关考试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相关学院应为国际学生配备辅导员,国际学生辅导员应关心国际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和学校的寒暑假;学校不按照国际学生派遣国的节假日放假、休假。

第二十六条 经申请及批准,国际学生方可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他国、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学生不得在校园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学习和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与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实践及其他统一组织的活动,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连续请假时间在1周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报所在学院备案;连续请假时间超过1周,由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批,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连续请假超过2周,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报分管校领导备案;连续请假超过1个月,应申请休学或退学。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上课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次计算。每学期累计旷课达15学时,予以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25学时,予以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40学时,予以记过处分;累计达到60学时,予以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达80学时或未请假连续3周不参加教学、实践及其他统一组织的活动,勒令退学。

第三十一条 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国际学生需要离开本市的,应提前向辅导员报告并作登记,说明去向、原因及出行时间,并须按约定时间按时返校。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因寒暑假、法定节假日、请假等离校外出的,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组织(不参与)一切违法和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学生离校外出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学生自负,逾期不归者学校将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为:

(一)知华友华、爱校荣校;

(二)身心健康、品行端正,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与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在读生无不及格科目。

第三十四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安徽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申请时限、指标名额等按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具体评审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国际学生的纪律处分按严重等级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受到司法机关或者执法部门处罚的学生,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违反中国法律,构成犯罪的,开除学籍;

(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例进行处罚;

(三)对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依《安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转专业

第三十八条 一、二年级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其不适合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二)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三)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经个人申请、相关部门联合认定的。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接受上级各类奖学金资助的国际学生转专业,还须经各类奖学金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转专业一次,且不能跨文史、理工、艺术、体育等大类。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每学期病、事假连续达一个月者,应申请休学。

(二)每学期病、事假累计达两个月者,应申请休学。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二条 国际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一)国际学生因故休学,应当持有关证明办理休学手续,经所在学院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二)国际学生每次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学年、累计不超过两次。

第四十三条 国际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校停发各类奖、助学金,休学回国的往返路费、医疗费、生活费及其它费用均由学生自理。

第四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或违法行为,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际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事或因病休学者要求复学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

(二)复学后,进入相应年级学习,复学学生的学费标准与其复学后就读的年级相同。

(三)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章 退学

第四十六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超过2周没有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因身心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连续3周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3周没有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第四十七条 国际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非本人自愿退学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十八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国际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

第十一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四十九条 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应由本人提出,报所在学院审核、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第五十条 国际学生毕业、结业及学位授予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弹性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由所在学院负责将国际学生的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等材料清单上报教务处(研究生院),申请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教务处(研究生院)应将授予毕业证书的国际学生信息抄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五十一条 获得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且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1.5(含 1.5),可以授予相应学位证书,教务处(研究生院)应将授予学位证书的国际学生信息抄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五十二条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国际学生申请学位,应在毕业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初审后,移交教务处(研究生院),并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可向学校申请补办相应证明。经核实后,学校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办理国际学生因毕业(肄业、结业)的离校相关手续,包含但不限于:国际学生离校通知单的制定和执行、国际学生费用的清缴和图书的归还、取消居留许可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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