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优秀国际学生来校攻读,规范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促进我校国际化工作的开展,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42号令)《教育部关于印发<留学中国计划>的通知》(教外来[2010]68号)和《安徽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皖教秘外[2013]134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庆师范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本着“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对象包括国际本科生、研究生。
第四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类别分为学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第五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为:
(一)申请人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护照及来华有效签证,知华友华、爱校荣校;
(二)申请人身心健康、品行端正,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与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申请人已缴纳本学年学费、住宿费。
第二章 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原则上只针对我校自费国际学生,奖励标准与国际学生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之和相等。
第七条首次申请满足国际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即可,非首次申请的在读生应无不及格科目。
第三章 优秀奖学金
第八条安庆师范大学国际学生优秀奖学金标准暂定为:
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年,按留学生总人数的10%评定;
二等奖学金2000元/人/年,按留学生总人数的20%评定;
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按留学生总人数的30%评定。
第九条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在我校学习一学年以上。
(二)申请人未获得中国政府或其它组织的奖励资助;
(三)综合表现优秀,且无不及格科目;
(四)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如HSK证书、其他汉语学习和考试证书等。
第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一) 上学年成绩班级排名第一;
(二) HSK水平成绩高于班级其他同学;
(三)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四) 在学术科研领域取得显著成绩;
(五)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六) 对学校国际交流工作做出贡献。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国际学生需在每年10月底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安庆师范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二)个人护照复印件;
(三)学业成绩单;
(四)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五)个人陈述;
(六)学校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评审程序:
(一)在规定时间内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学院审核推荐;
(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教学主管部门、学生管理部门等组织评审会,确定拟推荐受奖学生及等次名单;
(三)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拟受奖学生名单移送学生处;
(四)学生处负责后续上会、公示、发放等事宜。
第十三条 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国际学生优秀奖学金分开评定。
第五章 终止与保留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奖学金资格:
(一)不能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
(二)散布对华不友好言论,做出对华不友好行为;
(三)参与非法社团组织活动,非法集会、结社、传教等;
(四)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罚的;
(五)旷课次数5次以上(含5次),或不认真完成其他各项教学活动情况严重的。
第十五条 因患病经学校批准休学的国际学生奖学金获得者,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其奖学金资格可以保留一年。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国际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其奖学金资格不予保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来我校学习的港澳台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来我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非学历研修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原《安庆师范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