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项目预申报。按《安庆师范学院项目申报工作流程》执行。科技处负责学校各类项目申报信息搜集、咨询等申报前的准备工作,适时启动各类项目的预申报工作。各院系组织预申报,项目主持人确定选题,组织团队,负责申报课题的资料搜集、咨询与论证工作。
第四条 项目申报。
1、个人申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和课题指南,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所在院系初审,报科技处。
2、形式审查。科技处负责审查申报人的资格和《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等组织服务工作。
3、学校评审。校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科技处将评审通过后的项目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报新的项目:
1、在上一项目研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数据行为者;
2、已立项的同类项目未结题者;
3、因主观因素导致上一项目完成的质量较差,且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4、其他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得申报者。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六条 项目立项。
1、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编制年度研究计划,填写《计划任务书》;学校配套经费1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还须填写学校配套经费《计划任务书》。
2、科技处审核《计划任务书》。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开展研究工作。
3、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周期必须在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完成,校级科研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为两年。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延期书面结题申请,经科技处同意,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项目中期检查。所有项目原则上都要进行中期检查,检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任务书》安排,填写《中期检查表》或《年度进展工作报告》。项目管理责任人根据《计划任务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签字、盖章后归入该项目档案。对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含安徽省教育厅重点科研项目),由科技处配合项目主管部门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每个项目研究期间都必须举行课题报告会。省部级及其以下项目,项目负责人在其学科所在院系作开题或结题报告一场;国家级项目,项目负责人在学校做开题和结题报告各一场。报告会采取现场评议的方式通过。
第八条 项目结题。科研项目完成后,课题负责人须及时填写《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办理结题手续,并提供一套完整的项目研究成果材料交科技处归档。
结题应严格按《计划任务书》执行,结题成果必须是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完成的成果,并提交课题组成员签名的结题报告与相关结题材料,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由科技处办理结题手续。
上级主管部门科研项目,由科技处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办理结题手续。重大、重点项目需按规定,由学校财务和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审核、签署意见后,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办理鉴定、验收事宜,方可结题。
第九条 项目研究的调整、中止、撤消。科研项目实施期间,不得随意变更研究计划,确需变更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前6个月提出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执行。对于无故不能按计划执行的项目或中期检查、结题不合格的项目,科技处可采取中止、撤题等办法处理,并有权追回不合理开支的经费,停拨第二批研究经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科技处将视其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做撤项处理:
1、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研究内容;
3、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并不能承诺按照规定完成课题研究。
凡被撤销的项目,科技处将追回已拨经费。调离我校的,将撤销项目的通知发送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 项目档案。科技处对结题项目、在研项目和撤消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完整的档案。结题档案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书、项目任务书、经费预算表、中期检查表、结题报告、结题证书或批准书,以及项目成果原件或复印件。项目成果为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印刷品的,需提供原件;为专利、奖励等,提供复印件。享受学校经费配套的校外项目,结题时,除向立项部门提供结题所需材料外,还需按上述要求向科技处提供一份项目档案材料。科技处定期向校档案室移交当年结题的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管理责任人工作职责。科技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全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项目管理责任人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审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年度统计,以及项目归档等工作。项目管理责任人,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者,享受一定比例的奖励;对于因管理不到位,致使所管理的项目不能按期、按质完成,或完成的质量较差,对学校声誉有不良影响者,按相应比例扣发其岗位津贴。
第十二条 项目考核。科技处每年对项目研究和项目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项目研究考核和项目管理工作考核与年终工作考核同时进行,并将考核情况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根据《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庆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院办发[2001]13号)和《关于印发《〈安庆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院发[200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