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范围与使用原则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与管理范围
一、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经费:
1、项目主管部门下拨经费;
2、上级主管部门下拨人才资助项目经费;
3、上级主管部门下拨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
4、上级主管部门下拨其他科研经费。
二、学校经费:
1、学校给项目的配套、资助经费;
2、科研启动经费;
3、科研成果奖励经费;
4、科研管理经费:
(2)被中止、撤消项目中的结余经费和向原项目负责人追回的不合理开支的经费;
5、学术交流经费;
6、其它专项经费。
第三条 使用原则
1、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经费使用的随意性。
2、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科技处、财务处承担国家各类项目依托单位的职责和学校配套经费的管理职责。
(1)项目负责人在科技处、财务处的指导下,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2)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和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核拨科研项目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3)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审核项目经费预算,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监督、审查项目决算,要求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4)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使用经费,自觉接受科技处、财务处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对科研经费开支混乱、挪用科研经费者,科技处将视其情节轻重,暂停或终止其剩余部分的经费使用权,并追回其所挪用经费。
3、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1)科研经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科技处、财务处负责按项目合同核拨经费,监督经费使用;
(3)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拨款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财务监督,不得超支,不得挪作它用。
4、一次核定,分期拨付。项目经费总额,包括项目下拨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立项时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5、学校的项目配套经费和专项科研经费,按成果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