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师生的正当权益,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教师在教学和教学相关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出现的、对正常教学活动和教学质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给学校及师生员工带来一定损失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等三类。
第四条 教学事故依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三级: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