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建立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指令、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监督各级干部,克服官僚主义,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扬民主意识,提高民主管理水平,为促进我院的教育事业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