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类别、等级、责任人等按照本办法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所列的标准认定。
第六条 有关单位应当在教学事故发生后两周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学校及有关部门对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教学事故可以由责任人、发现人、知情人在教学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责任人所在单位(院、部、处)负责查实,查实后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审定,一、二级教学事故由学校分管领导审定。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审批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和责任领导,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
第七条 对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学校扣发其相应的岗位津贴(扣发金额相当于教师两课时的课时津贴)。
对二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教务处、人事处联合发文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取消责任人当年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学校扣发其一个月的岗位津贴。
对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其年终奖,并取消责任人当年及下一年度申报高一级职务的资格;所在单位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或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扣发其6个月至12个月的岗位津贴。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庆师范学院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