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信息的服务作用,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实施依法治校、民主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等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程序,将可以公开的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方便、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师生安全和校园安全稳定。信息公开前,应按法律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推进、指导、监督、检查全校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协调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起草、发布信息公开各种文件;研究、讨论各单位拟公开事项;推进、督办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等。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负责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信息公开事项是否真实全面、有关单位是否履行信息公开的各项义务,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学校办公室(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涉密审核工作,对有关单位提交的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各学院、各直属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积极主动落实信息公开各项规定,把信息公开作为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各单位应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积极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按信息发布审核程序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