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如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
(二)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四)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五)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教师干部聘任、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业务考核、人事调配、评优评先、晋职晋级、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和结果、公派出国进修访问、教职工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等;
(六)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学生的学籍管理,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省双优生评选,奖助学金发放情况;特困生学杂费减免、困难补助、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毕业生就业派遣、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等;
(七)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包括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业务招待费支出、医疗费开支等情况;校内财务政策和各种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等;
(八)工程建设项目、大宗物资、教材、图书、药品和教学仪器设备等采购情况:包括大宗物资、教材、图书、药品和大型设备采购方案,招投标情况;公共用房维修工程管理,基建、大修工程项目审计,维修、专项大修工程经费结算,基建施工检查验收情况及结果等;
(九)招生就业情况: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指标、录取分数及录取结果、学位评定办法,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毕业生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等;
(十)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一)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尚处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不宜公开的;
(四)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行政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