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程序
第十二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网、各单位网站、电子政务、电子邮箱、短信平台、微博微信等;
(二)校报校刊、年鉴、简报、会议纪要等;
(三)制度汇编、教师手册、学生手册等;
(四)校内外广播、电视等;
(五)书记、校长信箱、信息公告栏、公共查阅室、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新闻发布会等;
(七)教代会、咨询会、听证会、情况通报会等;
(八)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确定信息公开内容,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学校各单位要联系实际,坚持全方位公开、全过程公开的原则编制公开目录,将公开事项(内容)、公开范围(对象)、公开形式、公开程序、公开时限、责任人等具体化、细则化。编制工作要责任到位,确定每个项目的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进行公示。公开目录经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形成文件印发执行。
(二)信息公开内容的审定和公布。对已经列入信息公开目录的事项,由各单位按规定予以公开。对于列入公开目录的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相关单位提出公开方案,报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公布。
拟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密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送交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对于一些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信息,应报请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仍难以确定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审定。
(三)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事项公开后,根据公开的内容和时限,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和要求,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答复,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整改意见及结果要再次公开。
(四)信息公开档案资料的上报、留存、归档。及时将学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公开的内容和教职工提出的问题以及答复、处理结果,均由办公室和具体承办部门认真保管,以备查核。学校档案室(档案馆)接收各单位移交的档案后,采用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的时限,可根据公开内容确定,主要包括:
(一)长期公开。主要指政策措施、文件规定、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办事程序等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内容。如遇修订、调整,应及时更新。
(二)定期公开。主要指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如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发展规划、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情况等重大事项,应根据内容需要在时限内定期公开。
(三)逐段公开。主要指为师生员工办实事、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等动态性、阶段性工作信息,应根据进展情况逐段予以公开。
(四)即时公开。主要指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如职称评定、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教职工奖惩,尤其是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内容,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各单位的规章制度应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室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其中,有关职能部门应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向其发放。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交《安庆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信息公开,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制订完成的,应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四)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相关的信息;
(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六)不属于学校公开职权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二十条 学校认定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经学校认定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提供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