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定期召开信息公开专题会议,检查、布置、总结工作。信息公开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并公布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学校各单位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接受省教育厅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全体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监督电话或校园网邮箱等多种方式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纪委办公室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庆师范学院校务公开试行办法》(院党发〔2002〕2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