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支出业务,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预借款项和现金支付结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教育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直预算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皖教秘财〔2012〕25号)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 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17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教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公务卡由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和零星购买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置、书报杂志订阅、印刷费、差旅费、会务费、会费、邮电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租赁费、小型维修费等,及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其他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确实不具备刷卡支付的公用经费支出,经财务处审核同意,可使用现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