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仍执行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账流程。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下同)和相应的原始发票,报销时提交交易凭条和发票。建行保障学校财务根据交易凭条、发票查询公务消费记录的真实性,不能查到持卡人私人消费记录。
(三)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单据、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七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对于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购买物品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单据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
(二)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每月27日)前7个工作日,整理所有公务消费合规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三)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四)财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五)公务卡可以和本人名下建行借记卡签订约定还款协议,签订协议后,在还款日时,建行将欠款由约定账户划转至公务卡,避免因忘记还款而产生滞纳金。约定还款可在建设银行网上银行或网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