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按所获项目资助额度10%进行奖励,但每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按所获项目资助额度10%进行奖励,但每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程”及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学校主要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按各类奖励金额的15%予以奖励。
第五条 我校作为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排名第一)获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其成果对学校的贡献程度给予重奖;获一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获二等奖,每项奖励6万元。我校为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之一,我校人员参与外单位获奖,特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4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我校作为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排名第1)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获一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获二等奖,每项奖励5千元;获三等奖,每项奖励2千元。我校为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之一,我校人员参与外单位获奖,特等奖每项奖励4千元;一等奖每项奖励3千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千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千元。
第六条 我校教职员工主编的国家级规划教材,每部奖励1万元。我校教职员工主编的省级规划教材,每部奖励5千元。
第七条 国家级教学名师奖、国家青年教师奖,按国家奖励金额的1:2比例予以配套奖励。
省级教学名师奖、省级教坛新秀奖、省级教学管理先进集体奖或先进个人奖按省级奖励金额的1:1比例予以配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