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教学研究奖励,每年申报一次,按自然年度计算。逾期未申报的,可顺延到下年度申报,按上年度的奖励办法计奖。申报与评选程序如下:
(一)每年年底,申报者填写《安庆师范学院教学研究奖励统计表》,连同其成果原件报送所在学院。
(二)各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初审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审核统计全年教学研究成果,对需要专家鉴定的成果,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
(四)教务处汇总全年教学研究成果和专家组评审意见,报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认定,经公示后,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原《安庆师范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08〕16号)中申报奖励办法废止执行。
第十二条 有关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分类、教学成果奖的分类、实践教学成果指导奖项,参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