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实践教学成果指导奖用于奖励辅导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单位举办的各种比赛获奖的教师。
学生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单位举办的各种比赛获奖后,上级单位发给指导教师奖金,学校按1:1予以配套奖励。如配套后仍低于学校奖励标准,应给予补齐。
学生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单位举办的各种比赛获奖后,上级单位没有发给教师指导奖金,学校将根据不同类别的奖项,给予指导教师一定的奖励。
(一)由国家各部委举办的各项比赛活动(或影响力大、公认程度高的比赛活动)而颁发的奖项,荣获一等奖的,奖励6000元;荣获二等奖的,奖励4000元;荣获三等奖的,奖励2000元;荣获优胜奖、优秀团队奖或优秀组织奖的,奖励2000元。(国家级政府奖项目名称附后)
(二)由全国性各种学会、协会等学术团体举办的各种比赛活动而颁发的奖项,荣获一等奖的,奖励600元;荣获二等奖的,奖励500元;三等奖400元;荣获优胜奖、优秀团队奖或优秀组织奖的,奖励400元。
(三)由省厅局举办的各项比赛活动而颁发的奖项,荣获一等奖的奖励1000元;荣获二等奖的,奖励700元;荣获三等奖的,奖励400元;荣获优胜奖、优秀团队奖或优秀组织奖的,奖励400元。
(四)由全省或地区性各种学会、协会等学术团体举办的各种比赛活动而颁发的奖项,原则上前三名均奖励100元。
如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教师指导一个项目,其奖励按项目计算,不按指导教师数计算。
第九条 我校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省级及以上教学竞赛获奖,主办方有奖金的,学校予以1:1配套奖励;主办方只发荣誉证书但没有奖金的,国家级奖学校奖励1万元,省级奖学校奖励2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