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三条 论文类奖励
独撰或第一作者学术论文,按下列标准奖励。
1.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10万元/篇;SSCI、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1万元/篇;SCI收录论文按当年JCR分区计,其中一区2万元/篇,二区1万元/篇,三区0.6万元/篇,四区0.4万元/篇;EI收录期刊0.6万元/篇。
2.在《安庆师范学院导向性奖励学术刊物目录》(见附录)范围内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按照下列标准奖励:A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3万元/篇, B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1万元/篇,C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0.6万元/篇,D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0.4万元/篇。
3.论文的署名、认定,以及收录论文的统计办法:
(1)在不允许署名作者单位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经审核后,按署名“安庆师范学院”为第一单位予以奖励;
(2)被转载、收录的学术论文,按奖励等次最高的1项予以奖励,不重复计算;
(3)SCI分区以中国科学院的分区目录为准,SCI、EI收录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图书馆等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为准;《安庆师范学院导向性奖励学术刊物目录》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4)我校教师在外读博、读硕和进修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署名“安庆师范学院”为第二单位的,按第一单位予以奖励,但最多不超过3篇。
(5)我校教师为外文刊物非第一作者(第一作者不为我校教师)且为通讯作者的学术论文,按第一作者予以奖励。
第四条 著作类奖励
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独著每部奖励1.0万元,第一著者且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 每部奖励0.5万元。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 独著每部奖励0.5万元, 第一著者且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 每部奖励0.3万元。
作为第一著者以外人员与外单位的合著,本人撰写字数12万字以上,并在醒目处标注“安庆师范学院”,原则上按第一著者合著标准的1/3奖励。
我校认可的首批国家级出版社为: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
第五条 项目、知识产权、决策咨询报告及获奖成果的奖励
我校人员为第一主持人或所有人的项目、知识产权、决策咨询报告及获奖成果,按下列条款予以奖励。
1.项目奖励:根据所获项目资助的额度与类别,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每项奖励6万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其他类国家级项目参照国家基金项目标准予以奖励,国家级重大项目奖励参照国家基金项目奖励标准适当上浮。省级一般项目,每项奖励0.5万元,省级重点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部级一般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部级重点项目,每项奖励2.0万元。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经费金额。
2.知识产权奖励:国外授权发明专利2万元/件(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1万元/件,实用新型专利0.4万元/件,外观设计专利0.2万元/件, 软件著作权0.4万元/件,专利权人或著作权人为“安庆师范学院”的,奖励相应上浮20%。专利以国家专利局颁发的证书为准,软件著作权以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为准。
3.决策咨询报告奖励:对市级及以上政府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确实取得明显效益者,市级奖励1.0万元,省级及以上奖励2.0万元。
市级及以上政府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需由政府部门出具正式采用和效益情况的说明,并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认定。
4.获奖成果奖励:省(部)级科研奖一等奖,自然科学类奖励15万元,社会科学类奖励10万元;省(部)级科研奖二等奖,自然科学类奖励10万元,社会科学类奖励6万元;省(部)级科研奖三等奖,奖励3万元或按1:1予以配套奖励;国家级科研奖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其成果的社会影响和社会价值以及对学校的贡献程度给予重奖。
5.在国家基金,知识产权,决策咨询报告及获奖成果的申报和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学校主要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按各类奖励金额的15%予以奖励。
第六条 其他类别科研奖励
1.美术作品参加文化部、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展,每幅折算1篇D类刊物学术论文,参展获奖者,折算2篇D类刊物学术论文; 在D类及以上刊物封面上发表的美术作品,每幅按所发表刊物奖励标准的1/2予以计奖;个人出版的画册,每本折算1篇D类刊物学术论文。参加文化部、中国音乐家协会演出,每次折算1篇D类刊物学术论文,参演获奖者,折算2篇D类刊物学术论文。体育类的教师担任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裁判长,折算1篇C类刊物学术论文;担任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裁判长(主裁判),折算1篇D类刊物学术论文。
2.其他有社会影响及学术价值的成果和项目,按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