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科研奖的统计申报与评选
科研奖励,每年申报一次,按自然年度计算。未赶上本年度申报的,可顺延到下年度申报,按上年度的奖励办法计奖。
1.每年年底,申报者填写《安庆师范学院科研奖励统计表》,连同其成果原件报送所在学院。
2.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初审后报科研处。
3.科研处审核统计全年科研成果,并组织专家评审需要鉴定的成果。
4.科研处汇总全年科研成果和专家组评审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认定,经公示后,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第八条 本奖励办法中的成果除有特殊说明外,均指署名“安庆师范学院”为第一单位的成果。
第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庆师范学院科学研究奖励办法》(院字〔2012〕117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