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简便、多样、实用原则,坚持形式服从内容、注重公开实效,把传统公开方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结合起来,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适应不同主体需求,确定相应的公开形式。
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代会、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方式进行公开。需要向师生员工公开的,通过校园网、党务公开网、各单位网站、电子政务、电子邮箱、宣传栏、广播、校报校刊、制度汇编、手机短信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合对社会大众公开的,通过互联网、领导接待日等途径公开。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相关程序
(一)制定目录。学校党委及各二级党组织应制定党务公开目录,规范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学校党委对二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目录提出指导性意见,二级党组织制订的党务公开目录需经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实施公开。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各级党组织对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和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列入公开目录的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拟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密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送交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对于一些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信息,应报请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仍难以确定的,报上级党组织审定。
(三)收集反馈。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及时收集党员、师生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师生群众反馈。
(四)归档管理。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和实施公开过程中报批核准程序、意见收集整改反馈等相关工作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分类建立台帐,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申请获取党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安庆师范大学党务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党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党务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相关程序:
(一)受理: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对于申请条件不完备或不清楚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或更改。
(二)时限: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报经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无特殊情况延长答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三)答复:对申请获取党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制订完成的,应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4.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相关的信息;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6.不属于本级党组织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其中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党组织的,应告知申请人该党组织的名称、联系方式;
7.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
8.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明确申请内容;逾期未明确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党组织申请公开同一信息,有关党组织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10.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答复。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可根据公开内容确定,主要包括:
(一)长期公开。主要指政策措施、文件规定、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办事程序等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内容。如遇修订、调整,应及时更新。
(二)定期公开。主要指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更新周期。
(三)逐段公开。主要指为党员、师生群众办实事、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等动态性、阶段性工作信息,应根据进展情况逐段予以公开。
(四)即时公开。主要指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如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发展党员公示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