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党务公开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开展党务公开工作情况检查,把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各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党建工作考核以及评奖评优的重要内容。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党员、党代表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 学校党员认为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党务公开职责的,可以向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办公室举报。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建立党务公开与信息公开联动机制,党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相互配合,共同推进依法治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条 各二级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党务公开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庆师范学院党务公开实施办法》(院党发〔2008〕15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