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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15-08-24     浏览次数:    字号:    

 

第四条 学术研究的基本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相关学术史和学术背景应有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应对学术进展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尊重学术界的研究积累以及他人对于学术发展的贡献。

(三)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可以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通讯作者亦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研究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负主要责任。

(五)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科技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六)受委托对他人成果进行评价时,应在充分掌握国内外相关材料、数据的基础上,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力求全面、准确。

(七)研究生利用安庆师范学院所提供的条件或在安庆师范学院的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应就其成果署名和使用方式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

第五条 下列情况属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故意夸大成果的影响力以获得不当利益,或伪造专家鉴定、伪造证书以及其它用于反映本人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故意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非本人原因或符合学术界认可的惯例者除外。

(五)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申请等科研成果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

(六)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提升职称等目的而行贿;为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或论著的作者署名;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索取或收受他人礼物或其它不正当利益。

(七)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大科研成果时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它学术机构组织论证,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其它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职工,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学术处分:取消成果在学校的认可和归档;取消或建议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术荣誉、奖励、资格、职务职称晋升;撤销或建议撤销当事人和责任人所承担的相关科研项目;建议相应的报刊、网络机构撤销相关成果。

(二)行政处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和开除。

(三)相应文件规定的其它应受到连带的处分。

以上处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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