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及相关部门在接到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及相关建议后,应按有关程序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分。
(一)实施处分前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若无法送达当事人,亦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公告。
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向学校提出异议。
(二)关于学术道德问题的所有调查资料,若非公开听证或未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许可,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本规范的具体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庆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院发〔2004〕1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