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需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处理。
第八条 当事人若调查结论形成之时已离开我校,学校将通过公告方式取消其在我校工作期间因其不当行为而曾经获得的荣誉。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第九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
(二)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通过正常程序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
(三)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责任人,依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
(四)对如实反映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和鼓励。学校及学术委员会不接受匿名举报。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相关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涉嫌触犯法律者应诉诸法律程序,以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有关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分决定。
第十条 学校授权学校学术委员会独立地承担对学术道德规范条例的实施进行评估和监督的责任,并对与之相关的纠纷进行仲裁。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并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校学术委员会有权要求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调查结束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辩。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行政或法律程序。
(六)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的行为涉嫌有悖学术道德,调查期间暂停其委员职务;若学术委员与当事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七)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在送达学校有关部门之前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送达者,可采取学校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