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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16-05-19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依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皖办发〔2014〕24号)和《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06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各直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主要指外单位来校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公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合作商洽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对口对等、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来访需要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相关事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应邀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其相关邀请函件经接待牵头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以纳入接待范围。

第六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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