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外事接待活动以及因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邀来学校参加活动或会议的学者嘉宾,可凭邀请函或相关活动材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公务接待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财务处负责对全校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核。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全校公务接待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并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