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各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报销凭证应当含有有效财务票据、公务卡消费清单、单位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相关材料)、接待审批单、菜单或住宿详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严格审批程序,明确审批责任。接待审批单和费用报销单按照“谁接待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明审批接待纪律。
第十七条 举行会议以及举办节庆、论坛、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需要邀请来宾参加的,应当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接待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