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经费核拨、报销与结账
第八条 经费核拨。
1、国家、省、教育厅及其他项目主管部门下拨的项目经费,按以下原则下拨:
项目经费为一次性全额下拨到校的,科技处、财务处将经费分两次核拨到项目负责人的《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计划使用卡》:项目开题时拨1/2,中期检查合格后拨1/2;
项目经费为分批下拨到校的,按当年实际到帐金额,全数核拨到项目负责人的《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计划使用卡》。
2、学校配套、资助经费,按以下原则下拨:
国家基金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分三次下拨到项目负责人的《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计划使用卡》:项目任务书签订时拨1/3,中期检查合格以上者拨1/3,结题合格以上者拨1/3。
省部级及其以下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分两次核拨到项目负责人的《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计划使用卡》:项目开题时拨1/2,中期检查合格后拨1/2。
学校科研启动经费分两次核拨到项目负责人的《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计划使用卡》:启动时拨1/2,中期检查合格后拨1/2。
项目负责人凭《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计划使用卡》使用科研经费。
第九条 经费报销审批。
1、国家及省部级项目经费借支、报销的审批:项目负责人签字,科技处项目计划科审核,科技处负责人审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上分管校领导加批,1万元(含1万元)以上分管财务校领导加批。
2、厅级及其以下科研项目经费借支、报销的审批: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院系(单位按学科归口院系)科研秘书审核,所在院系(单位)负责人审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上分管校领导加批,1万元(含1万元)以上分管财务校领导加批。
3、科研启动经费的借支、报销审批:经费负责人签字,所在院系(单位按学科归口院系)科研秘书审核,所在院系(单位)负责人审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上分管校领导加批,1万元(含1万元)以上分管财务校领导加批。
科研经费的主持人与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
4、仪器、设备、图书购置费的审批。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仪器、设备等均属学校国有资产,由国资处统一管理,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5、用科研项目经费和科研启动费等专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在国资处登记,教务处设备科办理入库手续。用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购置的图书,在科技处办理登记手续;用厅级及其以下科研项目经费和科研启动费购置的图书,在所在院系资料室(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经费报销。
1、项目主管部门下拨经费,按项目任务书的任务进度,办理借支或报销手续。
3、科研启动经费,按以成果报销经费和先借支后报销的原则使用。
以成果报销经费的类别与标准,比照本条第二款标准执行。此外,获得1个厅级项目,可报销硕士科研启动经费;获得1个省部级项目,可报销博士、教授科研启动经费;项目研究成果在用于报销项目经费后,可重复一次用于报销科研启动经费。
先借支后报销的原则为:科研启动经费中期检查合格后,报销第一批下拨经费;结题后,报销全部经费。中期检查前和结题前可借支第一批或第二批下拨经费。
第十一条 经费结账。项目结题之日起6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必须办理经费结账手续。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使用的,项目负责人须报请学校批准后,最多再延长1年。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按照校内管理办法予以结账。
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下一课题继续使用,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