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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14-10-16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五章  经费核拨、报销与结账

 

第八条  经费核拨。

1、国家、省、教育厅及其他项目主管部门下拨的项目经费,按以下原则下拨:

项目经费为一次性全额下拨到校的,科技处、财务处将经费分两次核拨到项目负责人的《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计划使用卡》:项目开题时拨1/2,中期检查合格后拨1/2

项目经费为分批下拨到校的,按当年实际到帐金额,全数核拨到项目负责人的《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计划使用卡》。

2、学校配套、资助经费,按以下原则下拨:

国家基金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分三次下拨到项目负责人的《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计划使用卡》:项目任务书签订时拨1/3,中期检查合格以上者拨1/3,结题合格以上者拨1/3

省部级及其以下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分两次核拨到项目负责人的《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计划使用卡》:项目开题时拨1/2,中期检查合格后拨1/2

学校科研启动经费分两次核拨到项目负责人的《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计划使用卡》:启动时拨1/2,中期检查合格后拨1/2

项目负责人凭《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计划使用卡》使用科研经费。

 

第九条  经费报销审批。

1、国家及省部级项目经费借支、报销的审批:项目负责人签字,科技处项目计划科审核,科技处负责人审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上分管校领导加批,1万元(含1万元)以上分管财务校领导加批。

2、厅级及其以下科研项目经费借支、报销的审批: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院系(单位按学科归口院系)科研秘书审核,所在院系(单位)负责人审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上分管校领导加批,1万元(含1万元)以上分管财务校领导加批。

3、科研启动经费的借支、报销审批:经费负责人签字,所在院系(单位按学科归口院系)科研秘书审核,所在院系(单位)负责人审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上分管校领导加批,1万元(含1万元)以上分管财务校领导加批。

科研经费的主持人与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

4仪器、设备、图书购置费的审批。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仪器、设备等均属学校国有资产,由国资处统一管理,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5、用科研项目经费和科研启动费等专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在国资处登记,教务处设备科办理入库手续。用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购置的图书,在科技处办理登记手续;用厅级及其以下科研项目经费和科研启动费购置的图书,在所在院系资料室(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经费报销。

1、项目主管部门下拨经费,按项目任务书的任务进度,办理借支或报销手续。

2、学校配套经费,以成果报销经费,鼓励高质量学术成果,鼓励经费使用结构合理,鼓励高层次学术交流,鼓励购买图书仪器设备,支出符合学校财务规定的原则办理报销手续。学校配套经费的30%,比照国家下拨经费使用办法办理借支、报销手续;70%,按成果报销原则办理报销手续。

以成果报销经费的类别与标准:学术论文:影响因子6.0及其以上的SCI收录论文或《中国社会科学》的学术论文、6.03.0SCI收录论文或《中国科学》和权威期刊的学术论文、3.02.0SCI收录论文、2.01.0SCI收录论文,每篇分别报销1项国家基金的1/21/31/51/8的学校配套经费;省部级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报销,按本款标准降一档执行;

国家重点级(含影响因子1.0以下的SCI收录论文)、国家级、省级学术论文每篇,分别按0.8万元、0.4万元、0.2万元标准报销;

学术著作、个人学术论文集、规划内教材:每部按4万元标准报销;非学术的文史著作、译注、辞书、校注:每部按1.5万元标准报销;发明专利,每项按1万元标准报销;

科研、教学成果奖:获1项国家科研、教学奖,可报销1/2项国家基金的学校配套经费;获1项省部级科研、教学奖,可报销1/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获1项省厅(教育厅、科技厅)科技奖,可报销1/2项省厅级科研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

项目结题优秀,可报销本项目全部学校配套经费。

3、科研启动经费,按以成果报销经费和先借支后报销的原则使用。

以成果报销经费的类别与标准,比照本条第二款标准执行。此外,获得1个厅级项目,可报销硕士科研启动经费;获得1个省部级项目,可报销博士、教授科研启动经费;项目研究成果在用于报销项目经费后,可重复一次用于报销科研启动经费。

先借支后报销的原则为:科研启动经费中期检查合格后,报销第一批下拨经费;结题后,报销全部经费。中期检查前和结题前可借支第一批或第二批下拨经费。

 

第十一条  经费结账。项目结题之日起6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必须办理经费结账手续。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使用的,项目负责人须报请学校批准后,最多再延长1年。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按照校内管理办法予以结账。

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下一课题继续使用,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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