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费预算编制与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核与执行
1、根据国家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与单位的配套经费混淆”的规定,凡享受学校配套经费1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均要编制项目主管部门下拨经费的支出预算和学校配套经费的支出预算。项目经费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学校科研部门审核后执行。预算科目若有调整,需按相关规定的程序报批,批准后执行。
2、国家下拨经费的预算,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科技处、财务处负责指导审核。
3、学校配套经费的预算,按学术咨询费,图书、设备、成果出版资助费和其他经费三个科目编制。三个科目的经费预算比例:学术咨询费20%,图书、设备和成果出版资助费50%,其他经费30%。其中,图书、设备和成果出版资助经费预算,视文理科具体项目经费情况,分三项列目合理编制预算。
学校配套经费1万元以下项目,学校配套经费支出结构比例比照本款原则执行。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1、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 以及成果出版资助费、必要的图书、学术刊物订阅费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3、差旅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相关费用。
4、会议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5、专家咨询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支付劳务费的人员须是非课题组成员和无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不允许有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经费中提取劳务费。
7、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其它活动(开支金额不超过经费总额的5%)。
(5)科研管理人员的工作量补贴;
(6)其它科技专项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