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人才项目经费、教研项目经费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如发文单位另有规定,按发文单位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使用要进行年度检查和绩效分析,年度科研项目的结题、经费使用绩效和项目成果等科研管理工作要有年度总结,并向院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院发[2000]6号)、《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院发[2000]26号)、《关于国家基金项目、科研教学成果奖、重点学科与重点实验室奖励工作的暂行规定》(院发[2007]24号)同时废止。
2004年
1月
6日
和
2005年
12月
27日
安庆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中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