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类别与设置条件
第三条 我校科研机构分为以下三类:
1、政府部门依托我校建立的科研机构,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
2、其他企事业单位与我校联合建立的科研机构;
3、学校或院系设置的科研机构。
上述科研机构,可根据其规模和功能分别称为“研究基地”、“实验室”、“研究所”或“中心”等。
第四条 申请成立科研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科研机构负责人为我校在职人员(包括外聘人员),需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在申请设立研究机构的所在研究领域有较好的学术造诣,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一人原则上不能同时兼任两个科研机构负责人。
2、科研机构有明确、稳定、发展前景较好且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研究方向。
3、每个研究机构,原则上不少于5人,团队人员年龄、职称、学历结构合理;人员组成可以是本学科的组合,或多学科的交叉组合,也可以跨校组合。
4、研究机构的研究经费原则上实行项目筹措制。申请新研究机构的团队近五年要有省部级及其以上项目3项或省部级及其以上项目2项及经费5万元以上横向项目,且具有争取项目经费的科研或科技开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