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政府部门依托我校设立的科研机构的申报:
科技处根据申报文件要求,确立申报的承办单位,负责申报信息搜集、咨询、材料报送以及相关的组织工作。承办单位确定拟申报的科研机构负责人和负责申报的具体组织工作。科研机构负责人遴选科研机构的组成人员,负责申报的具体工作。科技处、具体承办单位和科研机构申报负责人各司其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工作。
第六条 我校与校外单位联合建立科研机构的申报:
由依托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起草建立联合科研机构的协议,由学校科技处按本办法第四条对其进行审查,由院长办公会最后审批。
联合科研机构名称由依托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确定,允许冠“安庆师范学院”校名。
第七条 校内科研机构的申报与审批:
1、各院系(部)根据专业设置、学科建设、特色研究和科技开发等工作的需要,可申请设立研究所(中心),申请单位必需对申请设立的科研机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填写《安庆师范学院科研机构成立申请表》,报科技处;
2、科技处聘请同行专家进行论证,报校学术委员会;
3、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定通过,报送人事处;
4、人事处审核同意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