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获批设立的科研机构,应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按学校干部任命程序,由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任命,其人事、设备、场地、财务等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九条 获批设立的科研机构,在其研究方向和工作职能范围内开展工作和进行校内外交流合作,研究机构的公章要严格管理,不允许用于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超越职责范围以及违反法律的活动。
第十条 获批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制定本科研机构的管理办法,每年必须向科技处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科技处、人事处每年对科研机构人员进行科研工作考核,考核标准根据院发〔2008〕11号《关于实行最低工作量要求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科技处每两年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工作检查评估。
政府部门依托我校设立的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估,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标准执行。
联合科研机构和校内科研机构一般挂靠在所在院系,业务上隶属科技处和所在院系双重领导,考核标准按《安庆师范学院科研机构评估指标体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