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院工会委员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筹备工作及会务工作,组织选举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议程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院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 大会闭幕期间,组织各代表组的活动,传达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三) 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建议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或组织召开代表组组长会议,提出建议,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组织代表讨论、作出决议。
(四) 向代表和广大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她)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她)们的审诉。
(五) 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没有教代会所具有的权力。
第二十八条 院工会有权对认真办理提案的单位给予表扬,对推诿拖拉不认真办理提案的单位给予批评,限期改进。
第二十九条 各级分会应帮助、组织各代表组在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