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年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讨论和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 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院长基金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集体福利问题。
(四) 对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以处分、免职。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代表的意见,并监督检查行政职能部门认真落实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六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部门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