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代表的产生办法
(一) 代表的选举以工会分会为单位,各选举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由本单位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超过参加选举教职工人数半数者,方可当选。
(二) 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我院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 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我院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教师代表(包括在基本教学单位的教辅人员,双肩挑干部)应占多数,一般不少于百分之六十。青年教职工与女教职工要有适当比例。
(四) 各选举单位的代表名额由该届筹委会按规定比例分配。
第八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
第九条 代表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院发展,坚持改革,努力创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 工作踏实,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大家服务,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 有一定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管理经验。
第十条 代表的权利
(一) 教代会代表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 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 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 有权参加检查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五) 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教师方面指教学科研时间),有权享受正常出勤的待遇。
(六) 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与控告。
第十一条 代表的义务
(一) 努力学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指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二) 积极宣传,并模范执行教代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 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本单位的教职工的监督,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二条 大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