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召开教代会预备会议时,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第十四条 召开教代会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各方面人员(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组成,教学人员应占多数。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必须取得多数代表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七条 遇有重大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或经党委批准可以提前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吸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要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做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要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以工会分会为单位,建立代表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组长由民主选举产生。
代表组正、副组长职责:
(一) 大会前,组织代表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经调查、研究、整理、提交提案或向大会主席团汇报。
(二) 大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好会议。
(三) 大会后,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动员本单位教职工认真贯彻大会决议和决定。
(四) 组织代表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