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大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提案是教代会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从学院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的基础上提出的议事方案,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立案
(一) 正式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提案,经提案组审阅通过后立案。
(二) 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提案须经筹备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立案。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范围
凡下列范围的,可列为提案:
(一) 有关本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 有关本院的改革工作和学院发展规划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 有关本院两个文明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 有关本院教学、科研、生产、基建、及其它行政事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 有关本院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和生活服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提案的内容要着重于教学、科研及学院的发展规划。
凡下列范围的不列为提案:
(一) 同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令、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二) 纯属党、工、团及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以上两方面的问题以及正式代表提出的但不列为提案的问题,作为意见由提案组转请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征集
(一) 正式代表要深入群众,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的基础上按一事一案提出提案。
(二) 提案应由一名正式代表提出,二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方可立案,不到规定人数不能列为提案。
(三) 提案表由提案组统一印制,按一事一案填写,一式二份,由各代表组收集并在规定日期内送交提案组,超过截止日期不列为大会提案,另作处理。
(四) 提案表内的“案由”栏填写提案标题;“提案内容”和“建议措施”两栏的填写,要简明扼要,代表为反映群众意见,必要时可将书面意见附于提案后,一并上交。
(五) 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作为提案的附议人,但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由提案组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处理
(一) 提案组应在本次大会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在下次代表大会上作提案处理工作报告。
(二) 经审查可以立案的提案,按其内容分别送交有关部门办理,对重大问题或涉及面广的问题,由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处理。
(三) 凡受理提案单位要严格收发登记手续。在收到提案后,做到认真研究,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凡是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立即着手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必须及时作出书面说明。
(四) 凡受理提案的单位,在提案办理结束后要将提案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投案组,然后由提案组向提案本人作出书面答复。
(五) 提案处理结束后,应及时阅卷归档,以备查阅和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