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管理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它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与专业方向;修业年限;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或学分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教学进程总体安排;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必修选修安排、学分制或学年制等)。
第七条 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教务处提出本校制定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及要求;由学院主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经校(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主管校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每隔四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如有特殊情况,将适时进行修订。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安排:学院负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如需调整,须在每学期第9周前,将下一学期的调整方案报教务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