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
第十七条 负责执行学校关于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负责开展定期的教学检查(开学前教学准备工作检查、期中教学检查、期末教学检查)和不定期的教学检查,把握本学院的教学情况,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通过抽查学生作业、分析平时测验及期末考试试卷和成绩、召开座谈会、经常性听课等方式对教师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常规性检查。
第二十条 配合学校做好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和教学管理工作考核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负责加强学院教研室、实验室、课程组及教学团队等基层组织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负责教学信息的及时通报、处理与反馈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负责教师信息的更新,及时将有关信息报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 负责学生毕业论文以及考试试卷的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