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九条 各学院要在每学期第14周前,落实完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含应承担的公共必修课、跨学院专业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并将教学计划执行表报教务处审核汇总;负责对任课教师尤其是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进行资格审核,由负责人签署认定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校公选课开设及教师安排需报教务处审批。各学院要在每学期中期检查前,根据本学期实际执行教学计划,认真填写《教学单位课时数填报表》,并严格审核,单位负责人、填报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条 负责课表编制及课程、教室调度相关工作。
(一)在教务处正式排课前(第16周),将确需提前排课、特殊排课的课程及教师名单(各学院应严格控制)报教务处。
(二)在期末考试期间,待教务处初次排课后,学院按要求对有关课表进行调整,并于每学期放假前将正式确定的下学期课表书面通知到每位教师。
(三)课表排定后,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原则上不能变动,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任课教师、调换时间或地点,经学院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全校开始学生评教(第12周)以后,禁止调整课表。
(四)因任课教师请假需要临时调整课表的,应由开课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在《调课单》上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负责学生选课的组织、指导和咨询工作。每学期第16周负责组织本学院学生进行网上选课,于第17周将下学期本学院学生的选课情况汇总并向学生公布,同时将选课学生名单通报任课教师。
第十二条 负责各类考试的组织与管理相关工作。
组织、安排有关课程的考核工作。负责本学院所开考试课程监考教师(公共课的监考任务由开课学院及学生所在学院共同承担)、考场地点的安排落实,编排期末考试安排表,并于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制定本学院考试巡视安排表。
按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省级以上统考工作,做好学生报名、数据录入及检查工作,并报教务处。
在考试之前,办理本学院学生的缓、补考手续,并通知相关学生、教师,报教务处。
负责试卷命题、阅卷与管理工作。对未实施教考分离的课程,命题、阅卷实行课程主讲教师负责制。由课程主讲教师负责组织考试命题,并经教研室主任和学院分管领导签字。任何考试课程,均要出 A、B 卷,由教务处随机抽取一份作为期末考试卷,另一份留存,作为备用卷或补考卷。命题要反映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建立、完善并不断更新试卷库或试题库;逐步建立健全教考分离制度;同一教学要求、有2人以上任教的考试课程均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评分”,阅卷工作由教研室组织,阅卷教师要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和登记,并认真做好试卷分析。负责各类考试试卷的归档工作,填写《试卷存档一览表》,试卷至少保存至学生正常年限毕业离校后2年。
第十三条 负责学生成绩管理相关工作。
(一)负责每学期本学院所开课程成绩的输入、核对、公布及分析、统计工作。要求任课教师于课程考核后3天内将原始成绩单交学院教学秘书(跨学院开课的,由开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将原始成绩单送至学生所在学院)。考试全部结束后4天内输入全部课程成绩。新学期开学1个月内,负责将学生缓、补考成绩输入教务管理系统。
(二)负责打印、公布每学期各班学生成绩汇总表,同时负责向学生及其家长寄发成绩通知单。
(三)负责学生成绩的查询、汇总、存档工作;在开学 2周内受理学生对课程成绩的查分申请,如确有差错要更正的须经负责人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负责打印本学院毕业生成绩总表;并将毕业生成绩总表交校档案室存档。
第十四条 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工作。
(一)做好学生入学与注册工作。配合学校做好新生入学报到工作,统一到教务处领取校徽、空白学生证、学生简明情况登记表,并组织填写;负责督促学生完整填写教务管理系统中的个人信息;负责第2-8学期学生的报到注册和复核、统计工作;督促学生在规定时间到财务处缴清学费,对逾期未缴者暂不注册,待缴清学费后再办理有关手续;负责组织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的登记、发放和补录工作;负责学生补发证件的初审。
(二)做好学生的学习纪律、上课考勤工作。
(三)负责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学位授予、延长学业等学生的初审,报教务处审批;负责将退学学生的情况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帮助办好签收手续;负责学生毕业资格初审,及时报教务处。
(四)负责学生转专业、转学资格初审工作,报教务处审批。
(五)配合教务处做好学位证书和毕业、结业证书等各类证书的打印、校验、盖章等工作,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负责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试卷、试卷质量分析表、试卷存档登记表、原始成绩单、成绩登记表、成绩汇总表、学籍总表、毕(结)业生名册、授予学位名册、实习实验大纲及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材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将校历发放给每位教师并通知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下载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