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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16-05-19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形式

第八条  公文种类及其适用范围,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执行。学校常用的公文种类有:

(一)决定:适用于经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会议或其他会议形式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或对重要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个人。

(二)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学校党政规章制度、转发上级党政机关或批转校党政部门的公文,要求各单位办理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

(五)通报:适用于在全校范围内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党政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党政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九)函:适用于学校与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和表达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会议或其他会议形式形成的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  学校党政公文制发的主要形式有:

(一)发文机关标志为“中共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代字为“校党字”的公文,主要用于传达贯彻上级党的机关的指示精神;部署学校全局性工作和需要以党委和行政名义联合制发的公文;发布党内规章制度和重要决定;向上级党的机关报告、请示重要工作;转发下级党的部门的公文;通知重要事项;批复下级党的部门的请示;发布要求下级党的部门办理或周知的事项等。

(二)发文机关标志为“安庆师范大学文件”,代字为“校政字”的公文,主要用于传达贯彻上级行政机关的指示精神;部署学校行政方面全局性工作;发布行政规章制度和重要决定;成立二级机构;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请示重要工作;其他必须以安庆师范大学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

(三)发文机关标志为“安庆师范大学”,代字为“校政秘”的公文,用于学校对有关部门或单位通知重要事项;批复请示事项;发布议事协调机构、研究机构、临时机构的组成;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请示某一方面的工作。

(四)发文机关标志为“中共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安庆师范大学文件”,代字为“校党干字”“校干字”的公文,用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处级干部任免等事项。

(五)发文机关标志为“中共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安庆师范大学”,代字为“校党函”“校政函”的公文,用于学校党委、行政与校外不相隶属的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事项。

(六)发文机关标志为“中共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会议纪要”“安庆师范大学会议纪要”的公文,用于记载、传达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会议的决定事项和主要精神。

(七)发文机关标志为“中共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安庆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代字为“校党办”“校政办”的公文,主要用于传达学校某一方面工作的决定;转发各部门、单位的文件;经学校同意并以办公室名义对有关部门或单位某项工作作出的通知;答复一般具体事项;同有关部门、单位之间联系事项;与校外单位商洽一般问题;办理办公室内部事务等。

第十条  学校群团等其他工作的公文制发分别采用如下标志和代字:工会工作发文机关标志用“中国教育工会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代字用“校工字”。共青团工作发文机关标志用“共青团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代字用“校字”。纪检工作发文机关标志用“中共安庆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代字用“校纪字”。保密工作发文机关标志用“中共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保密委员会文件”,代字用“校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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