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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16-05-19     浏览次数:    字号: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  学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学校党务和行政事项应当分别行文。根据行文关系,学校公文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3种。

(一)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等上级机关行文用上行文,多用请示、报告、意见等文种。

(二)向学校各单位行文用下行文,多用通知、通报、意见、决定、批复等文种。

(三)向其他高校等平级和不相隶属机关行文用平行文,多用函、意见、通知等文种。

学校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  学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向省委、省政府、教育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同意或授权。

(三)学校各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应当请学校主要负责人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学校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如属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应在正文开头部分予以说明。

(六)上行文应该按照上级机关要求的途径和份数报送。其中,报送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公文应当足额报送纸质文件,同时由办公室秘书科通过电子公文传输平台提交电子公文。

第十  学校向下级各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抄送校党委、行政。

(二)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与其他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第十  除办公室外,各单位一律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职权范围内,机关各对口部门,以及同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一般性问题时,可以发处室函件,具体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  学校应当落实效能建设有关公文处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办文限时制,大力精简各类公文。现行公文仍然适用的,除需要特别强调和重申的,不再重复行文。上级机关公文已及时公开发布的,不翻印、不转发;未公开发布,但要求明确具体的,直接翻印,不予转发。学校工作部署,凡已开会布置,或主要内容已公开发布,或已印发纪要和会议材料,以及可以通过电话、网站、电子邮件等形式传达的,不再印发文件。凡能通过面对面或口头协商解决的问题,应当不再行文。领导讲话,除部署全局性工作外,一般不印发公文。学校公文应当严格控制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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