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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16-05-19     浏览次数:    字号: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  收文办理由办公室秘书科负责,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如不符合行文规则,不符合文种、格式要求等),应当及时退回办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学校收文,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并按照领导分工报学校负责人批示,重要公文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批示。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转有关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应当在规定时限截止前作出说明。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公文传阅由办公室秘书科负责,严禁公文横传。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各单位收到其他单位主送学校的公文和上级机关公文,也应当及时转交办公室秘书科并按照上述要求办理。

第二十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学校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面向全校的发文,除涉密公文和特殊情况外,应当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办理,不再发纸质公文。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发送的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电子公文有关要求参照学校电子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涉密公文传递和传输应当符合有关保密要求。

第二十  以学校和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办理结束后,应当及时将2份公文正本连同负责人签批的底稿、公文形成过程中的附件和清稿后的电子文档等整理后送办公室秘书科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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