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信息 >> 正文
安庆师范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16-05-19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五章  公文拟制

二十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  学校公文起草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要求。各单位起草的公文,应当由负责人严格把关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公文,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会签。单位之间难以协商解决的,应当报学校负责人协调或经专题会议议定。

第二十  所有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公文在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秘书科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二十条执行。需要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会议等审议的重要公文,审议前也应当由办公室秘书科进行初核。非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对于未经办公室秘书科审核的公文,学校负责人不予接收和签发,发文办理时不予登记和用印。

第二十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核稿人员可以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  以学校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发。以学校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一般由分管负责人签发,涉及其他负责人分管工作的,应当经有关负责人审核同意;涉及重要事项的,由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其他负责人签发。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由学校负责人或授权办公室负责人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1] [2] [3] [4] [5] [6] [7] [8]
责任编辑:admin
打印本文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安庆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 下一篇: 国家助学金发放公告
  • 版权所有 安庆师范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邮政编码:246011 联系电话:5500156 5300107 530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