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二十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公文起草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要求。各单位起草的公文,应当由负责人严格把关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公文,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会签。单位之间难以协商解决的,应当报学校负责人协调或经专题会议议定。
第二十二条 所有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公文在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秘书科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二十条执行。需要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会议等审议的重要公文,审议前也应当由办公室秘书科进行初核。非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对于未经办公室秘书科审核的公文,学校负责人不予接收和签发,发文办理时不予登记和用印。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核稿人员可以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四条 以学校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发。以学校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一般由分管负责人签发,涉及其他负责人分管工作的,应当经有关负责人审核同意;涉及重要事项的,由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其他负责人签发。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由学校负责人或授权办公室负责人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