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保密工作委员会等名义制发的公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庆师范学院公文处理若干规定》(院党发〔2012〕12号)自行废止。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